1.固體廢物分類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半固體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各類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俗稱廢渣,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則稱為垃圾。
固體廢物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按其組成可分為有機廢物和無機廢物;按其形態可分為固態廢物、半固態廢物和液態(氣態)廢物。固態廢物如生活垃圾、廢輪胎、廢家電;半固態廢物如污泥、底泥,液態廢物如廢酸、廢油、廢溶劑等;氣態廢物如廢煤氣罐、廢氫氣罐等中的氣態物質。
固體廢物按其污染特性又分為危險廢物和一般廢物,按其來源可分為礦業、工業、城市生活、農業和放射性的固體廢物,按其毒性還可分為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放射性和傳染性的固體、半固體廢物)和無毒無害固體廢物(如無害建筑及生活垃圾、可再生或回收利用的物質、經過處理能轉化的無害垃圾、廢水等)。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通過無害化利用或處置后產生的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一般廢物。
1.1急性毒性
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內死亡半數以上者,并參考制定有害物質衛生標準的實驗方法,進行半致死劑量(LD50)試驗,評定毒性大小。包括口服毒性、吸入毒性和皮膚吸收毒性。
1.2易燃性
含閃點低于60℃的液體,經摩擦或吸濕和自發的變化具有著火傾向的固體,著火時燃燒劇烈而持續,以及在管理期間會引起危險的廢物。
1.3腐蝕性
含水廢物,或本身不含水但加入定量水后其浸出液的pH≤2或pH≥12.5的廢物,或.低溫度為55℃對鋼制品的腐蝕深度大于0.64cm/a的廢物。
1.4反應性
不穩定,在無爆震時就很容易發生劇烈變化;和水劇烈反應;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和水混合會產生毒性氣體、蒸汽或煙霧;在有引發源或加熱時能爆震或爆炸;在常溫、常壓下易發生爆炸和爆炸性反應;根據其他法規所定義的爆炸品。
2.固體廢棄物控制、檢測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GB/T 25031-201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GB/T 24600-200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GB/T 24602-200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 23486-200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GB/T 23485-200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GB 24188-2009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
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試行)GB 19218-2003
固體廢棄物水上集裝化運輸通用要求DB31/T 669-2012
固體廢棄物用有色金屬渦流分選機JB/T 10863-200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15618-1995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4-2001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 GB 8172-1987
農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8173-198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實驗方法標準GB/T 5087-1985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2018
工業廢渣中氰化物衛生標準 GB 18053-2000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2001
森林土壤pH值的測定GB 7859-87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2007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林地用污泥CJ/T 362-2011
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 50335-2002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34330-2017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34330-2017
3.危險廢物控制、鑒別、分析標準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 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 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 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2001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2001